5 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性別歧視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對受僱者之進用、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B)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C)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基於年資、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D)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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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53), C(116), D(689), E(0) #2032425

詳解 (共 5 筆)

#4878117

(A)的但書,「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例如「女性內衣廣告通常女性模特兒較適合」、「拍戲需要男性演員,所以只接受男性應徵者」、「人體實驗需要有特定性別之研究資料」

但是,這個但書有認定上的模糊空間,所以實務運作起來還滿有問題的。

(D)在法條上無「但書」條款: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雇主亦不得以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不能因為規定員工結婚、懷孕、分娩、育兒等情事而解雇。

個人認為,人口政策乃國家安全大事,若容許雇主因為該等情事而恣意解雇員工,一方面會牴觸性別平等(懷孕、分娩以現階段只有女性能做到),另一方面也會影響國家人口平衡。

照養後代需要有金錢為支柱,試想,如果因為上述情事而被解雇,那誰還願意生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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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9768
(A)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7條(B)性別工...
(共 4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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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8290

(D)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0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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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9325

有點好奇為什麼A對但是D錯?

立法思考的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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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1744
同求D選項解析!!謝謝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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