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憲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B)憲法法庭之不受理裁定毋須標示主筆大法官
(C)憲法法庭之判決,應經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D)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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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10), C(119), D(26), E(0) #3462389
統計: A(57), B(110), C(119), D(26), E(0) #3462389
詳解 (共 5 筆)
#6633552
A) 憲法法庭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 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原則上判決應經言詞辯論,但有例外(例如撤回聲請、裁定駁回或簡單明顯案件,可不經辯論)。
? 所以 (A) 並非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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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憲法法庭之不受理裁定,須標示主筆大法官
• 依《憲法訴訟法》第39條:裁定應載明理由,並由審判長及書記官簽名;裁定不需要特別標示主筆大法官,但慣例上會標明。
? 這項敘述並沒有明文規定強制,但並非絕對錯誤,算模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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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憲法法庭之判決,應經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判決應經 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不是「全體大法官」。
? 這項才是真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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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 依《憲法訴訟法》第30條:憲法法庭裁判為終局,不得再行救濟。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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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C
因為把「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錯說成「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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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8570
(A) 憲法法庭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正確)
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
I、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II、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B) 憲法法庭之不受理裁定,無須標示主筆大法官(正確)
I、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II、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B) 憲法法庭之不受理裁定,無須標示主筆大法官(正確)
依《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二項: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憲法訴訟法》第34條:
I、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II、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不附理由。
小結:裁定可以不用附理由,而且不用標示主筆大法官(因為沒有規定裁定需要,只有判決有規定)。
(C) 憲法法庭之判決,應經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錯誤)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憲法訴訟法》第34條:
I、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II、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不附理由。
小結:裁定可以不用附理由,而且不用標示主筆大法官(因為沒有規定裁定需要,只有判決有規定)。
(C) 憲法法庭之判決,應經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錯誤)
依《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1項: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全部3分之2「參與」
全部3分之2「參與」
全部半數「同意」
(D)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正確)
依《憲法訴訟法》第39條: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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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4220
?上解選項C應參考憲法訴訟法第30條而不是32條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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