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行政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為國防部所屬之行政機關
(B)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合議制之行政機關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
(D)我國之公立大學雖具大學自治權,但非獨立之公法人
統計: A(2378), B(368), C(68), D(857), E(0) #3311193
詳解 (共 10 筆)
(A)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是行政法人,
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A)
四、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五、國家任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六、文化內容策進院
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八、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
十一、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壹、什麼是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是我國政府組織的一大變革。我國行政法人制度創設之目的,是為以新的公部門組織型態來執行公共事務,在不增加政府支出的條件下,期以有效提升營運績效與服務品質。以下從行政法人的源起、概念、要件及行政法人法規定等四面向,進一步說明什麼是行政法人:
源起
1、行政改革風潮興起
自1980年代起,英美等先進國家面臨強大的民意壓力,認為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缺乏品質及效率。這些國家政府為了喚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並因應政府財政日益緊縮,因而興起行政改革風潮。
2、企業型政府的組織型態
在不增加政府支出,以較具彈性及企業經營的管理方式,確保公共服務的達成績效及服務品質等條件下,漸漸發展出其他不同於傳統科層制行政機關的組織型態,如英國成立行政性質的非部會公共組織(Executive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及日本推動的「獨立行政法人」等。
3、行政法人具彈性及效能等優點
行政機關往往受到人事、會計法令的束縛,使得行政缺乏彈性與效率,希望藉由行政法人,使公共事務執行更具彈性及效能,及時回應社會需求。
概念
1、依法律而設立的公法人
行政法人是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所設立的公法人(參考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國家賠償法。
所謂法人,是經由法律創設的權利義務主體,可以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權利與義務,依照其設立法律依據的不同,可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其中公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私法人可分為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因此,行政法人是依公法而成立的法人,屬公法人的一種,但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不同;也不同於以私法設立的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是藉由法律的創設,打破以往政府、民間體制上的二分法,在傳統行政機關之外,成立公法性質的法人,將不適合由行政機關及民間辦理的公共事務,改由行政法人來處理。
2、具有人事及財務自主性
行政機關受限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等法令規定,不易網羅適當人才,而行政法人具有人事管理自主的特性;另在會計、財務與採購上適度鬆綁及賦予彈性,使公共事務執行更具效率。
3、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益
行政法人透過績效評鑑制度,對於執行結果予以課責,檢視符合原訂目標及施政品質,藉以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於101年10月26日訂定「行政法人績效評鑑參考原則」,以利監督機關辦理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時有所依循,確保績效評估品質。
4、賦予一定監督機制
行政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除給予適度彈性與自主,並課予責任及適當監督,包括國會監督、監督機關監督、審計監督及公眾監督等方式。
要件
行政法人是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所設立的公法人。而所謂的特定公共事務,必須包括具有專業需求或是需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也不適合交由民間辦理、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等條件。(參考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2項)

|
行政法人 |
監督機關 |
施行日期 |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一法人多館所) |
文化部 |
設置條例第6-11條 103.3.14施行 其餘條文 103.4.2施行 |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國防部 |
103.4.16 |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103.4.28 |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
教育部 |
104.1.1 |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內政部 |
107.8.1 |
|
文化內容策進院 |
文化部 |
108.2.12 |
|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
文化部 |
109.5.19 |
|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 |
數位發展部 |
112.1.1 |
|
國家太空中心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112.1.1 |
|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
教育部 |
112.8.1 |
|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112.9.27 |
一、相關法令
(一) 設立地方行政法人之法源依據:
1、行政法人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
2、準此,有關地方行政法人之設立程序,係由地方政府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特定公共事務之內容為核定後,始得據以制定地方行政法人組織設置自治條例。
(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地方特定公共事務設立行政法人處理原則」(行政院104年5月1日訂定):
地方政府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時,依本處理原則,應提出包含核可後擬設立行政法人名稱、設立緣由之申請書等內容,並填報相關報表,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就包括業務面、組織面、財務面及人事面等面向通盤審核後,再由該主管機關據以作成就申請特定公共事務核可與否之決定。
(三) 「內政部審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社會住宅行政法人處理要點」(內政部104年8月13日訂定):
內政部為審核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社會住宅行政法人事項,爰依行政法人法第41條第2項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地方特定公共事務設立行政法人處理原則規定,訂定本要點,分別依業務面、組織面、財務面及人事面加以審核。
二、成立情形
|
行政法人 |
監督機關 |
施行日期 |
|---|---|---|
|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 |
高雄市政府 |
105.8.15 |
|
高雄流行音樂中心 |
高雄市政府 |
106.8.1 |
|
臺南市美術館 |
臺南市政府 |
106.2.9 |
|
高雄市立圖書館 |
高雄市政府 |
106.7.1 |
|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 |
臺北市政府 |
108.5.31 |
|
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 |
苗栗縣政府 |
108.9.2 |
|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 |
桃園市政府 |
109.5.1 |
|
臺北表演藝術中心 |
臺北市政府 |
109.6.5 |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新北市政府 |
110.1.1 |
|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臺北市政府 |
110.12.20 |
|
高雄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高雄市政府 |
113.7.4 |
|
新北市美術館 |
新北市政府 |
113.7.17 |
| 時間 | 推動行政法人相關紀事 |
87年起 |
行政院頒布「政府再造綱領」,期望打造企業化政府,重點包括組織再造、人力及服務再造與法制再造等三大面向,隱含對政府組織型態重新改造的思考。 |
91年5月 |
行政院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組改會),負責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 |
91年8月 |
組改會通過機關業務檢討原則,確定朝「去任務化」、「委外化」、「地方化」以及「行政法人化」等四方向進行改革。 |
91年12月至92年3月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配合推動「行政法人化」,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擬「行政法人法」草案,作為我國行政法人組織架構及運作機制之導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