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時,原則上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送達
(B)訴訟代理人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送達,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C)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應向該外國法人在外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D)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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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84), C(2389), D(304), E(0) #2052531
統計: A(104), B(184), C(2389), D(304), E(0) #2052531
詳解 (共 4 筆)
#3538515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時,原則上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送達
第 127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
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B)訴訟代理人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送達,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 人本人
第 132 條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
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C)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應向該外國法人在外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第 128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D)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
第 131 條 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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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459
第 127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第 132 條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第 128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第 131 條
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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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0496
(C)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應向該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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