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專責報關人員:關務法規概要#127467
年份:114年
科目:關務法規
5 關稅法第 41 條規定,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之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除機器外,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組合物品之種類、名稱均為整體貨物之組件,雖其數量不足以裝配成整體貨物,但其每套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多少比率者,得認定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A)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四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