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非屬釋憲實務對於宗教自由保障之意旨?
(A)宗教結社屬宗教自由之絕對保障
(B)國家考試不得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給與加分優待
(C)國家不得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以不利益
(D)不許人民以宗教理由免除服兵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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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9), C(3), D(14), E(0) #3505837
統計: A(59), B(19), C(3), D(14), E(0) #3505837
詳解 (共 2 筆)
#6593234
(A)宗教結社屬宗教自由之絕對保障 →錯誤,結社自由僅受相對保障
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違憲?)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B、C正確),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A錯誤)。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D正確)。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等基本權利乃國家重要之功能與目的,而此功能與目的之達成,有賴於人民對國家盡其應盡之基本義務,始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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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屬釋憲實務對於宗教自由保障之意旨?
(A) 宗教結社屬宗教自由之絕對保障❌
釋字第490號解釋中,明確劃分了宗教自由保障的核心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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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信仰自由:指個人內心的宗教信仰、價值觀與世界觀,此部分屬於思想與良心層次的自由,應受絕對保障,國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干預或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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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宗教行為與結社自由:指基於內在信仰而表現於外的行為,例如宗教儀式、傳教活動以及組織宗教團體等。此類行為與結社自由,因可能與社會公共利益、他人權利或社會秩序產生關聯,故僅受到相對保障。國家在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得以法律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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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90 號 民國 88年10月1日 解釋爭點 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違憲?
解釋理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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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家考試不得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給與加分優待✔️
- 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提及,國家對宗教應保持中立,不得對特定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
- 在國家考試中給予特定信仰者加分,即屬違憲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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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家不得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以不利益✔️
此為宗教中立原則的當然解釋,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不得因人民的宗教信仰而使其遭受任何形式的不利對待,例如就業、就學或社會福利上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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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許人民以宗教理由免除服兵役義務✔️
- 釋字第490號解釋的背景即為處理因宗教信仰而拒絕服兵役的爭議。
- 解釋文最終認定,服兵役為憲法課予人民的義務,攸關國家安全與全體國民利益,其重要性高於個人的宗教自由,故不得僅以宗教信仰為由免除兵役義務。
- 惟後續立法(如替代役制度)已對此種權利衝突提供緩解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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