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受刑人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 施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為之,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10 日不變期間內
(B) 15 日不變期間內
(C) 20 日不變期間內
(D) 25 日不變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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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9), B(181), C(121), D(8), E(0) #2988179

詳解 (共 5 筆)

#5591936
第 93 條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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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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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963
有錯請糾正,祝各位金榜題名監獄行刑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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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0681
1.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一、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三、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2.前項第一款處分或管理措施、第二款、第三款拒絕請求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提出請求屆滿二個月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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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199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規定,受刑人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的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A)10 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以下為相關條文內容說明:

  • 《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
    •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 一、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 二、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 三、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 前項第一款處分或管理措施、第二款、第三款拒絕請求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提出請求屆滿二個月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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