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受刑人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
施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為之,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10 日不變期間內
(B) 15 日不變期間內
(C) 20 日不變期間內
(D) 25 日不變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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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9), B(181), C(121), D(8), E(0) #2988179
統計: A(2029), B(181), C(121), D(8), E(0) #2988179
詳解 (共 5 筆)
#5980681
1.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一、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三、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2.前項第一款處分或管理措施、第二款、第三款拒絕請求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提出請求屆滿二個月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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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199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規定,受刑人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的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A)10 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以下為相關條文內容說明:
- 《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
-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 一、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 二、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 三、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 前項第一款處分或管理措施、第二款、第三款拒絕請求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不依請求作成決定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提出請求屆滿二個月之次日起,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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