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得處行為人之罰鍰為何?①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 ②其無法回復 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罰鍰 ③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 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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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91), C(38), D(124), E(0) #2886087
統計: A(60), B(191), C(38), D(124), E(0) #2886087
詳解 (共 2 筆)
#5733094
發展觀光條例第 62 條
1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口訣:
破壞名勝罰五十、回復原狀或賠錢
修不回來罰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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