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寄託金錶 1 只於乙處,乙擅自將之出售給知情的丙,並交付之,1 個月後,甲將該錶贈與乙,使乙取得所有權。乙 丙間的處分行為效力如何?
(A)效力未定
(B)自始無效
(C)自始有效
(D)自甲將該錶贈與乙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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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0), C(169), D(55), E(0) #1213735

詳解 (共 3 筆)

#2170014
第118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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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874

所謂無權處分,係指行為人無處分權限卻以自己名義,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就無權處分之效力,參照民法第118條規定,必須經有權處分人之承認或無權處分人取得機車所有權時,始生效力。例如,甲借乙一台機車,乙擅自將該機車出賣給丙,此時乙對機車之處分即為無權處分,丙有無取得機車之所有權,取決於甲事後是否同意或乙事後有無成為機車之所有權人。
惟須注意的是,因無權處分為物權行為,因此具公示性,若相對人為善意之人,則可主張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之善意受讓,進而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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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5909
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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