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與乙兩事業結合時,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那種情況無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A)甲與乙兩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 1/3
(B)甲與乙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 1/4
(C)甲與乙兩事業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皆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D)甲與乙兩事業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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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18), C(2676), D(137), E(0) #1167721
統計: A(103), B(118), C(2676), D(137), E(0) #1167721
詳解 (共 4 筆)
#6937009
公平交易法§11 I: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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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166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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