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種情形應辦理撤銷登記?
(A)輩分不相當之收養
(B)姓名書寫因同音字而為錯誤之登載
(C)法院確定判決終止收養關係之收養登記
(D)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大陸地區設籍後之在臺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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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 B(30), C(83), D(137), E(0) #3034938

詳解 (共 7 筆)

#5739370
戶籍法 第 23 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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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6372
下列何種情形應辦理撤銷登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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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4759

戶籍法第23 條 (戶籍撤銷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民法第1073-1 條 (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第1079-4 條 (收養之無效)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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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1212
(A) 輩分不相當之收養→自始無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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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354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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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271

(A)撤銷登記

民法第1073-1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 違反效果:無效(§1079-4)

戶籍法第23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B)更正登記
戶籍法第22條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C)廢止登記
戶籍法第24條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D)廢止登記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1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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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618

補充

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第 1075 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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