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是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之成員?
(A)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B)保險付費者代表
(C)藥商代表
(D)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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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71), C(316), D(41), E(0) #407353
統計: A(9), B(71), C(316), D(41), E(0) #407353
詳解 (共 2 筆)
#3152385
回復1F 這本來是根據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本會隸屬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九人。
二、保險付費者代表與專家學者九人。
三、相關主管機關代表九人。主任委員及前項第二款之專家學者委員,由本署署長遴聘之;其餘各款委員,由本署分別洽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推薦後聘兼之。
不過這條法在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被廢止
補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費協會)已經由全民健康保險(健保會)會取代!
| 為了達成總體經濟效率—醫療費用合理成長的目標,全民健康保險依法應建立國家總額預算制 度,但直到 1996 年 11 月 8 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簡稱費協會)才正式成立,成為保險付費 者與醫療供給者雙方,共同決定全民健保年度醫療總額及部門預算分配的平台。2013 年元月 1 日,隨著 二代健保的施行,全民健康保險委員會取而代之成為新的總額協商平台,而費協會則同時走入歷史。 |
所以健保會成員組成乃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五條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 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 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 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 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 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 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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