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何者非為銀行業有控制能力之法人股東應遵守事項?
(A)對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
(B)得為法人股東之權益,使銀行為有悖於營業常規之經營
(C)不得不當干預銀行決策
(D)參加股東會時,本於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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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829), C(120), D(305), E(0) #2668870
統計: A(29), B(1829), C(120), D(305), E(0) #2668870
詳解 (共 3 筆)
#5546453
悖於 = 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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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997
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20條
對銀行業有控制能力之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銀行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銀行業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於參加股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權,或於擔任董事、監察人時,能踐行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三、對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不得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四、不得不當干預銀行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五、不得以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銀行經營。
六、對於因其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而指派之法人代表,應符合公司所需專業資格,不得任意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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