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下列何種業務?
(A)收受境內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
(B)辦理境內法人外幣信用狀押匯
(C)辦理境內法人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代理
(D)辦理境外外幣放款之記帳業務
統計: A(852), B(2083), C(822), D(447), E(0) #2497234
詳解 (共 5 筆)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匯 存款。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授信
業務。
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本行發
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四、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 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 業務。
五、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
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六、辦理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
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
七、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八、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九、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列各
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十、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委託之資產
配置或財務規劃之顧問諮詢、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幣金融商品之銷售服務。
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
二、辦理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授信業務。
三、對於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本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四、辦理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
五、辦理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六、辦理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
七、辦理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八、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九、對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十、辦理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委託之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之顧問諮詢、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銷售服務。
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