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得由地政機關予 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後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 公開標售
(B)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五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 價款者,歸屬國庫
(C)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 售,於再行標售時,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D)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 繼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就國庫專戶提撥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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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61), C(22), D(36), E(0) #2390327

詳解 (共 2 筆)

#4248587
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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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329

土地法73-1有修法,以下查得資料:

國產署因應立法院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辦理相關措施

  為保障繼承人及優先購買權人權益,立法院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下稱本法條)規定,除將地政機關應書面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入法外,標售公告期間由30日延長為3個月,優先購買權人於決標後表示優先購買之期限由10日延長為30日。本法條於111年6月24日施行,國產署已配合辦理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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