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
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分別處罰鍰新臺幣
(A)2,500 元
(B)1,500 元
(C)2,000 元
(D)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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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1), C(9), D(181), E(0) #2923985
統計: A(1), B(21), C(9), D(181), E(0) #2923985
詳解 (共 2 筆)
#549447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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