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目前下列學校職位中非由教師兼任者為何?
(A)總務主任
(B)出納組長
(C)輔導主任
(D)設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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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6), C(6), D(2), E(0) #62578

詳解 (共 5 筆)

#81148

名  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10 30

 

3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書、出納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

    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達五十一人以

    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

    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

    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

    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

    ,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

    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

    辦理。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

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

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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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014
(B)現在組長可由教師兼任囉!法規名稱:...
(共 6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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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56

法律和現實有時不會一致的

我們學校的出納組長

的確是經過高普考進來的公務員

總務處基本上只有總務主任會有教師兼任

其餘組長都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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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5


出納組長明明都在上課

怎麼說是非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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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43
謝謝 長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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