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對行車紀錄器的敘述不正確?
(A)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者,吊扣其車牌
(B)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9,000 元以上 18,000 以下罰鍰
(C)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9,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D)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9,000 元以上 12,000 以下罰鍰。
(A)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者,吊扣其車牌
(B)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9,000 元以上 18,000 以下罰鍰
(C)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9,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D)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9,000 元以上 12,000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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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1), B(54), C(49), D(55), E(0) #2311718
統計: A(631), B(54), C(49), D(55), E(0) #2311718
詳解 (共 2 筆)
#5643100
一
第 18-1 條
1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2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3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4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5第一項汽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之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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