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召集董事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A)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
(B)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C)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不同規定者,從其規定
(D)董事會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得不載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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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1184), C(385), D(73), E(0) #3089920
統計: A(200), B(1184), C(385), D(73), E(0) #3089920
詳解 (共 4 筆)
#7309890
這題考的是《公司法》關於董事會召集的規定(第 203 條與第 203 條之 1)。我們逐一分析:
• (A) 錯誤。
依《公司法》第 203 條,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當選董事召集之,召集期限為改選後 15 日內(這點正確),但並非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共同召集。
• (B) 正確。
依《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第 3 項,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若董事長於請求後 15 日內不為召集,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 (C) 錯誤。
依《公司法》第 204 條,董事會之召集應於 7 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而非 3 日前。雖然章程可以規定縮短通知期限,但原則應為 7 日。
• (D) 錯誤。
依《公司法》第 204 條第 2 項,董事會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但仍須載明召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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