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之規定,其相關支持服務之
內容不包括:
(A)學習及生活協助
(B)復健治療
(C)家庭支持
(D)輔具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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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319), C(507), D(1512), E(0) #23857
統計: A(86), B(319), C(507), D(1512), E(0) #23857
詳解 (共 6 筆)
#3784
第一項所稱相關支持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學習及生活協助:由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之需要,提供錄音、報讀、
提醒、手語翻譯、代抄筆記、協助適應學校生活及其他必要之輔導措
施。
二、復健治療:由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醫療之需要,提供復健治療或其相
關資訊,並協助轉介至相關醫療機構。
三、家庭支援:由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需要,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及特
殊教育相關資訊,並協助家長向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服務。
四、家長諮詢:由學校相關輔導單位諮詢專線,提供家長相關諮詢服務。
前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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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784
此法規已改名為「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102 年 09 月 27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4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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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98
此法條的名稱、內容有修正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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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所稱相關支持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學習協助:指提供錄音與報讀服務、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 員、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及其他必要服務。 二、生活協助:指提供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 三、復健服務:指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 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服務。 四、家庭支持:指依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需要,提供家長諮詢、親職教育及 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與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 服務。 五、其他支持服務:其他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園、所)及機構學習 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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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93
相關支持服務:學習及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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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9889
現在大項在特教法第33條 、細項在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裡
已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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