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項規定,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A)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
(B)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以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
(C)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之規定
(D)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逕行延長立法委員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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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826
釋字第499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本件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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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逕行延長立法委員任期。

針對民國8893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議決通過修正第五次憲法

增修條文涉及通過國大延任案,立法委員員任期由3年改為4年,連選得連任。

民國893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499號解釋,宣告憲法第五次增修條文

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釋字499號(民國 89 03 24 日)

解釋文 第四段

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

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

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

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

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

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

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任期,與首開原則不符。而國民大會代表

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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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6652
不得逕行延長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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