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項規定,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A)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
(B)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以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
(C)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之規定
(D)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逕行延長立法委員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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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416), C(515), D(9374), E(0) #2397054
統計: A(347), B(416), C(515), D(9374), E(0) #2397054
詳解 (共 6 筆)
#4535349
(D)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逕行延長立法委員任期。
針對民國88年9月3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議決通過修正第五次憲法
增修條文涉及通過國大延任案,立法委員員任期由3年改為4年,連選得連任。
民國89年3月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499號解釋,宣告憲法第五次增修條文
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釋字499號(民國 89 年 03 月 24 日)
解釋文 第四段
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
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
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
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
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
…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
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任期,與首開原則不符。而國民大會代表
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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