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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新北市高中職聯招公民科#54806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新北市高中職聯招公民科#54806

年份:101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94 號,針對《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目 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即屬得扣除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作出解釋文, 指出該法除以受扶養者無謀生能力為要件外,還限制需是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因年齡而改變須受扶養的需要,對扶養的納稅義務人 來說,是相同的財務負擔,不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而有所差異,因此宣告 其違憲。根據上述資料判斷,《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最有可能是違反了 下列何種原則?
(A)公益原則
(B)比例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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