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者,其罰責為何?
(A)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B)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併科罰金
(C)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D)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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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9), B(58), C(407), D(22), E(0) #977502

詳解 (共 1 筆)

#5566467
郵政法
第 3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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