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技術服務採購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得允許共同投標
(B)得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C)不得規定收取押標金及保證金
(D)共通性之需求得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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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2), C(342), D(33), E(0) #2438891

詳解 (共 4 筆)

#4315914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
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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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9344
共同供應契約:勞務&財物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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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9584
下列有關技術服務採購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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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得允許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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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2項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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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得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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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5 條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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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得規定收取押標金及保證金

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3項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 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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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共通性之需求得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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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93條第1項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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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7244
政府採購法 第7條第3項 本法所稱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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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3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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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契 財勞 共同投標 工財勞 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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