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某甲於 98 年 1 月 3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壽險 200 萬,不幸於 99 年 6 月 8 日因深頸部感染引發敗血症致死。保險公司 99 年 7 月 10 日 調查發現被保險人曾於 97 年因糖尿病求診台大醫院未告知。糖尿 病對死因有影響,但因果關係不明確。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保險法第 64 條,被保險人投保前罹有糖尿病未告知,影響 保險公司之危險評估,保險公司得據以解除契約。
(B)若要保人能證明糖尿病與死亡無因果關係者,則保險公司仍 需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C)若保險公司無法證明糖尿病與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則 保險公司仍需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D)若保險公司於 99 年 8 月 15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受益人,以糖 尿病未告知解除契約,是無效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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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 C(13), D(16), E(0) #252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