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轄內發生疑似爆裂物之案件,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地區防爆隊前往處理,於排除危害後,進而從該爆裂物採取少量火藥,而後應交由下列何者機關送驗?
(A)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防爆隊
(B)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C)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外勤隊
(D)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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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5), C(22), D(608), E(0) #2713230
統計: A(182), B(5), C(22), D(608), E(0) #2713230
詳解 (共 3 筆)
#5008332
手冊
第七十
勘察現場發現疑似爆裂物,遇裝備器材不足或技術上有困難時,應通報本 署刑事警察局地區防爆隊至現場排除危害,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由地區 勘察人員續行勘察。 本署刑事警察局地區防爆隊安全排除危害後,應自爆裂物取樣少量火藥或 炸藥,並交由管轄警察機關送驗。 已爆炸現場,應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地區防爆隊確定安全無虞後,會同地區 勘察人員共同採集爆炸殘留物、裝置、碎片或其他相關物質。
勘察現場發現疑似爆裂物,遇裝備器材不足或技術上有困難時,應通報本 署刑事警察局地區防爆隊至現場排除危害,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由地區 勘察人員續行勘察。 本署刑事警察局地區防爆隊安全排除危害後,應自爆裂物取樣少量火藥或 炸藥,並交由管轄警察機關送驗。 已爆炸現場,應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地區防爆隊確定安全無虞後,會同地區 勘察人員共同採集爆炸殘留物、裝置、碎片或其他相關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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