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民法第68條規定,主物與從物之法律關係,下列何者錯誤?
(A)輪胎之於汽車,具有主物與從物的關係
(B)從物,非主物的一部份,通常兩個物之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C)從物,常助主物之效用,例如音樂教室之於音樂教室之設備
(D)依照「一物一權原則」,主物與從物係兩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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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4), B(115), C(403), D(380), E(0) #2084534
統計: A(564), B(115), C(403), D(380), E(0) #2084534
詳解 (共 8 筆)
#3626085
輪胎是車的成分,不是從物,
備胎才是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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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1971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68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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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0412
從物是用來輔助主物效用的物,但從物同樣是獨立個體,並不是主物的成分,從物和主物的所有權會屬於同一人,最重要的特點則是從物需要持續地輔助主物的經濟效用,在輔助主物之外,不具有獨立使用的經濟效益。例如:電視機的遙控器、眼鏡的眼鏡盒、車子的備胎。
主物的「成分」,例如房屋的水泥或磚塊、汽車的烤漆,因為跟物的結合具有繼續性和固定性,無法分離或是難以輕易分離,所以通常會被認為是物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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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8317
(A)輪胎本身就在汽車上(是主物)
備胎才是附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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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329
傻眼.....請問考題是法律系的老師出的嗎?
這題硬要選也只能選D了....怎麼也輪不到A
難到出題老師她買車的時候.....4個輪台是額外買的???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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