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以不明藥物使 A 飲用,趁 A 陷於神智恍惚、毫無意識不能抗拒時,令 A 交付財物新臺幣 10 萬元。甲應負何刑責?
(A)侵占罪
(B)詐欺取財罪
(C)竊盜罪
(D)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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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45), C(75), D(1664), E(0) #375256
統計: A(34), B(345), C(75), D(1664), E(0) #375256
詳解 (共 3 筆)
#698950
(B)詐欺取財罪
詐欺罪的成立以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施用詐術」及「使他人陷於錯誤」為要件。也就是說,必須在行為當時,主觀上有藉此圖謀不法利益的意思存在,並以不正之方式 使他人陷於錯誤 他人並因此錯誤而為財物交付之情形。
(D)強盜罪
以強暴、脅迫等不法的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在他人被強制而不能抗拒的情況下,強行取走他人之物或強迫他人交付財物,即構成強盜罪。
題目有講到"毫無意識,不能抗拒",不能抗拒是強盜罪最明顯的特徵,所以是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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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77
第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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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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