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金融機構(屬資通安全管理法 規範對象)於本開發案起案前對於受託者之選任作業,下列 何者最「不」適切?
(A) 確認受託者配置充足且經適當之資格訓練之人員執行 受託業務
(B) 確認受託者擁有 ISO 9001 專業證照
(C) 確認受託者具有類似業務經驗之資通安全專業人員
(D) 確認受託者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
統計: A(14), B(256), C(34), D(7), E(0) #3415880
詳解 (共 2 筆)
總結
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受託者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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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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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充足且經適當之資格訓練、擁有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或具有類似業務經驗之資通安全專業人員。
條文並未要求受託者持有 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認證,故選項 (B) 確認受託者擁有 ISO 9001 專業證照 為最「不」適切之作法。 (六法全書)
各選項解析
(A) 確認受託者配置充足且經適當之資格訓練之人員執行受託業務
此項符合細則第二款所述:「受託者應配置充足且經適當之資格訓練、擁有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或具有類似業務經驗之資通安全專業人員。」
(B) 確認受託者擁有 ISO 9001 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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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要求的是「資通安全專業證照」──通常指 ISO 27001 等資訊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或專業資安證照,如 CISSP、CISM 等;並不涵蓋品質管理系統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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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9001 為品質管理系統(QMS)國際標準,重點在流程與品質一致性,並非專為資訊安全設計。 (B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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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須資訊安全專業驗證,應參考 ISO 27001(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等標準,而非 ISO 9001。 (BSI)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部落格 | TWNIC Blog)
(C) 確認受託者具有類似業務經驗之資通安全專業人員
此項符合細則第二款同一條文:「…或具有類似業務經驗之資通安全專業人員。」
(D) 確認受託者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
此項符合細則第一款:「受託者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
同時,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即資訊安全管理體系(ISMS),例如 ISO 27001 所涵蓋的事前預防、事中偵測、事後應變等全面性框架。 (SGS Taiwan)
結論
唯一不符《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選任受託者原則的是 (B),因為 ISO 9001 並非資訊安全專業證照,故最不適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