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期貨交易所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方式繳存
(B)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交
(C)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登記後繳存
(D)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業務者,應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行繳存期貨結算業務 之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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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614), C(59), D(120), E(0) #3177244

詳解 (共 3 筆)

#6206911
期貨交易法 第 14 條期貨交易所應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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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9405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9 條
  1. 期貨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
  2. 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3. 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業務者,應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行繳存期貨結算業務之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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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5114
(C)期貨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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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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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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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前二款業務者:依前二款規定併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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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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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及外國期貨商,向本會指定金融機構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除下列規定外,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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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他業申請兼營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期貨經紀業務者,繳存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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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他業申請兼營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期貨經紀業務者,繳存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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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期貨商依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僅申請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者,繳存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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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B)金融機構應為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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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期貨業務之金融機構應將營業保證金繳存於其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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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A)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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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所繳存之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任何擔保,且非經本會核准,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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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期貨結算機構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經本會許可後亦同。
  2. 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百分之五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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