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民法「代理」的敘述何者為誤?
(A)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 擔任代理人;
(B)未受委任的無權代理一律無效;
(C)代理人 應以本人之名義為意思表示;
(D)代理消滅的原因之一是授與法 律關係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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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586), C(40), D(52), E(0) #2126005

詳解 (共 2 筆)

#3876280

選項B:未受委任的無權代理一律無效===>效力未定

民法170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
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故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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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7721
第 五 節 代理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
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
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
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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