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時,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之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仍得予接受。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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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5), C(0), D(0), E(0) #661603
統計: A(61), B(25), C(0), D(0), E(0) #661603
詳解 (共 1 筆)
#2412042
1.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1)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
(2)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3)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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