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不是健康保險給付事由: A被保險人因生產住院;B被保險人墮胎所致之死亡;C被保險人住院健康檢查;D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A)BCD
(B)ABCD
(C)BD
(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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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114), C(136), D(50), E(0) #2259884

詳解 (共 4 筆)

#4100025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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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6691
答案是A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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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4655
生產住院應該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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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4828

依照健康保險法規來看,

陷阱:疾病分娩所致失能或死亡要給付;若處妊娠或疾病中,不給付

第一百二十五條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事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一百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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