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屬於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的身心障礙者個人支持及照顧服務?
(A)居家照顧
(B)臨時及短期照顧
(C)照顧者支持
(D)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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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79), C(21), D(30), E(0) #1668595
統計: A(192), B(79), C(21), D(30), E(0) #1668595
詳解 (共 2 筆)
#4742723
第 50 條(個人照顧及自立生活輔助之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A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第 51 條(家庭生活品質之照顧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體力負荷)B
二、照顧者支持。(心裡支持)C
三、照顧者訓練及研習。(照顧技巧)D
四、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心裡支持)
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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