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為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不受理調解的事項?
(A) 賭債糾紛
(B) 離婚糾紛
(C) 終止收養事件
(D) 損害賠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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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4), B(178), C(1237), D(69), E(0) #201207
詳解 (共 2 筆)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一條(調解委員會設置及任務)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第十二條(裁定移付調解之事件)| 前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式停止進行。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式。 |
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二十六條(調解書審核)|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
|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
|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式。 | 民事訴訟法 | 第四百零三條(強制調解之事件)|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
|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
|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
|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
|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
|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
從上述條文來看答案好像都是民事事件,但是賭債不符合公序良俗 所以不能調解 | |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 哪些事可以申請調解? 一、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