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關於刑事證據法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C)有關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須經嚴格證明
(D)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8), B(7024), C(282), D(327), E(0) #2138960
統計: A(338), B(7024), C(282), D(327), E(0) #2138960
詳解 (共 10 筆)
#4116482
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而所謂證據能力,係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此項資格必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且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始能具備。
閒聊~
學理上所謂毒樹果實理論,乃指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有如毒樹,本於此而再行取得之證據,即同毒果,為嚴格抑止違法偵查作為,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係英美法制理念,我國並未引用。
95
1
#4352601
毒樹果實理論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儘管第一次取得證據的方式是非法的,但衍生證物仍然有效,以下為各位一一介紹各種例外狀況。
- 獨立來源:該證據是在一個獨立、未受污染的來源的部分被發現的。
- 必然發現:即使沒有違法取得的證據,發現該證據仍屬必然,則此證據仍具有證據效力。 舉例來說,假設警方在嚴刑逼供下,問出兇手棄屍的地點,然而棄屍地點並不偏僻,且屍體已發出異味,被發現實屬必然,則此證據依然具有證據能力。
- 稀釋原則:非法行動和被汙染的證據之間因果關係鏈過於遙遠。
- 善意例外: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並非故意違反法律程序。
63
0
#5274728
39. 關於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一律不能作為證據
(B) 視案情輕重決定可否作為證據
(C)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決定之
(D) 一律可以作為證據
答案: C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10 年 - 11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錄事:法學大意#98139
15
0
#3839373
從嚴
11
0
#7114616
(A) 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 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D) 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
1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2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1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2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ㅤㅤ
(C) 有關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須經嚴格證明
【釋字第582號】
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