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勞動契約以不定期僱用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試問下列何種情況屬於可 以使用定期契約之情形?
(A)試用期間內的新進勞工
(B)企業負責固定樓層每日清掃的清潔人員
(C)機關公務車駕駛司機
(D)旅遊勝地每年一次花火節工作人員
統計: A(67), B(126), C(142), D(683), E(0) #3563271
詳解 (共 5 筆)
-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明確指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試用期的目的在於評估勞工是否適任該份「繼續性」的工作,其職務本質並未改變。
- 因此,即使在試用期間,若該工作本身具有持續的需求,仍應簽訂不定期契約,不得以試用為由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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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1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D)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A)(B)(C)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2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3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
-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明確指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每日固定的清潔工作是企業營運的常態性、持續性需求,屬於「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明確指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公務車駕駛通常是機關內長期且固定的職位需求,以維持機關日常運作,因此屬於「繼續性工作」,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明確指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 花火節是每年特定時間舉辦的短期活動,其所需的人力(如場地佈置、活動引導、善後清理等)僅在活動前後的特定期間內有需求。此類工作完全符合「季節性工作」或「特定性工作」的定義,因為工作內容與特定季節或活動緊密相關,且非全年性的常態業務。
- 因此,雇主可以合法地與花火節工作人員簽訂定期契約。ㅤ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勞動契約以不定期僱用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試問下列何種情況屬於可 以使用定期契約之情形?
(A) 試用期間內的新進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明確指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試用期的目的在於評估勞工是否適任該份「繼續性」的工作,其職務本質並未改變。
因此,即使在試用期間,若該工作本身具有持續的需求,仍應簽訂不定期契約,不得以試用為由簽訂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1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D)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A)(B)(C)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2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3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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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企業負責固定樓層每日清掃的清潔人員❌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明確指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每日固定的清潔工作是企業營運的常態性、持續性需求,屬於「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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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機關公務車駕駛司機❌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明確指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公務車駕駛通常是機關內長期且固定的職位需求,以維持機關日常運作,因此屬於「繼續性工作」,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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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旅遊勝地每年一次花火節工作人員✔️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明確指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花火節是每年特定時間舉辦的短期活動,其所需的人力(如場地佈置、活動引導、善後清理等)僅在活動前後的特定期間內有需求。此類工作完全符合「季節性工作」或「特定性工作」的定義,因為工作內容與特定季節或活動緊密相關,且非全年性的常態業務。
因此,雇主可以合法地與花火節工作人員簽訂定期契約。ㅤ
- (A) 試用期間內的新進勞工:屬於不定期契約,試用期僅是約定考核條款。
- (B) 企業負責固定樓層每日清掃的清潔人員:工作具有持續性,為不定期契約。
- (C) 機關公務車駕駛司機:工作性質屬繼續性,不可輕易使用定期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