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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80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80

年份:10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50 在 A 上市公司公告申報其所編製之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的財務報告中,若 A 公司董事長甲沒有故意過失,副董事長乙故意違法,財務經理丙過失比例為 50%,在該財務報告簽名的公司會計人員丁過失比例為 35%,簽證會計師戊則為 15%,而因財報不實訴請損害賠償之原告張三,其損失為新臺幣 120 萬元,則張三可向簽證會計師戊求償多少元?
(A)戊應與其他賠償義務人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可向戊直接求償全部之損失 120 萬元
(B)戊應與其他賠償義務人 A 公司、乙、丙、丁一起平均分擔,因此可向戊求償 24 萬元
(C)戊應與其他賠償義務人 A 公司、甲、乙、丙、丁一起平均分擔,因此可向戊求償 20 萬元
(D)戊應依其過失比例負責,因此可向戊求償 1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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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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