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4 條、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及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規定,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4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 5 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 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但位於高土壤液化潛勢之地區,仍應進行地下探勘 及試驗
(B)挖土深度超過 1.5 公尺者,除地質良好,不致發生崩塌或其周圍狀況無安全之慮者 外,應有適當之擋土設備
(C)基地面積每 600 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 300 平方公尺者,應設 1 調查 點。同一基地之調查點數不得少於 2 點,當 2 處探查結果明顯差異時,應視需要增設調 查點
(D)對於深開挖工程,調查深度應視地層性質、軟硬程度及地下水文條件而定,至少應達 1.5~2.5 倍開挖深度之範圍,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或不透水層之深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