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我國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
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此條款稱之為:
(A)禁止變更團體協約內容條款
(B)終止團體協約條款
(C)禁止搭便車條款
(D)不得權利濫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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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16), C(526), D(83), E(0) #1090181
統計: A(153), B(16), C(526), D(83), E(0) #1090181
詳解 (共 1 筆)
#1450165
依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此即「禁止搭便車條款」,又稱「搭附禁止」。
此即「禁止搭便車條款」,又稱「搭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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