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將其對A 地的地上權設定抵押權給乙後,乙又繼承取得甲的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權利抵押的設定無效
(B)乙一直未取得抵押權
(C)抵押權消滅
(D)地上權消滅
統計: A(50), B(11), C(676), D(113), E(0) #184157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762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63條:
Ⅰ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Ⅱ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債之消滅的混同,係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事實,債之關係消滅(參照民法第344條)如甲欠父親五萬元,甲父死亡甲的債務,因混同而消滅。但廣義的混同,除債權債務同歸一人者外,尚包括權利與權利之混同、義務與義務之混同。
例1:債權與債務混同 甲欠其父乙一百萬元貨款,嗣乙死亡,甲為唯一繼承人,繼承乙對甲本身一百萬元貨款債權,該一百萬元貨款債之關係消滅。
例2:權利與權利混同 較弱的權利被較強之權利吸收,較弱的權利消滅。 甲就其子乙所有之A地設定地上權,嗣甲死亡,乙為唯一繼承人,繼承甲對乙之A地地上權,乙同為A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地上權消滅。
例3:義務與義務混同 較弱的義務被較強之義務吸收,較弱的義務消滅。 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元(主債務),並以甲之子丙為保證人(保證債務),嗣甲死亡,丙為唯一繼承人,繼承甲對乙之一百萬元之借款債務,丙同為乙之主債務人及保證人,丙之保證債務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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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 回答者: | Hon ( 初學者 1 級 ) |
|---|---|
| 回答時間: | 2008-04-14 17:30:54 |
一、地上權依民法第882條得為抵押權之標的,所以甲將地上權設定抵押權給乙後,若甲屆期未清償債務,乙就可以依民法第873條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嗣乙繼承取得甲的地上權後,乙同時為A地的地上權人及地上權的抵押權人,這就構成了物權的「混同」,依民法第763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即本案之地上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即本案之抵押權),歸屬於同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所以抵押權就依法消滅了,否則乙自己是地上權人,還要以地上權人之抵押權人地位來拍賣自己的地上權,不是一點意義都沒有了嗎?
三、惟如果該地上權另設有第二順位抵押權,那麼為避免乙的抵押權混同消滅後,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可以拍賣乙的地上權,對乙不利,此際依第763條第2項準用第762條但書規定,乙的抵押權就不會發生混同消滅的效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