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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23671 | 科目: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23671

年份:104年

科目:移民法規

50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因懷胎七個月以上並提出證明者,其再延長停留期間規定為何?
(A)不得逾一個月
(B)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
(C)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D)依事實需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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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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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懷胎感覺適合依事實需要核給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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