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有關移民業務管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營移民業務者,以財團法人為限,於辦理人民團體登記後,向內政部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
(B)經營移民業務之業者,得依法將跨國(境)婚姻媒合列為營業項目
(C)跨國(境)婚姻媒合得在合理範圍內要求報酬
(D)財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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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12), C(9), D(595), E(0) #2823059
統計: A(86), B(12), C(9), D(595), E(0) #2823059
詳解 (共 3 筆)
#5387146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9 條第1項 (D)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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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2811
第 55 條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公司法辦理認許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
前二項之移民業務機構變更註冊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15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或備查,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1個月內,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B)。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C)。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第 59 條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D)。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5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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