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其對所受理之 A 訴訟案件無審判權,經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以裁定將 A 訴訟案件移送至其認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當事人就移送裁定未為抗告而告確定,但受移送之臺灣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亦認其就 A 訴訟案件無審判權,則該行政法院除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外,並應如何處理?
(A)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以定有審判權之法院
(B)聲請大法官為機關爭議之解釋,以定有審判權之法院
(C)請求最高行政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D)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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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3), C(124), D(25), E(0) #3295450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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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7-3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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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7-4  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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