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
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不得拒絕:……。」有關前開規定之除外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B)涉及國防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C)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D)涉及軍事及外交事務而無保密之必要者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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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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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