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無形資產之評價,下列何者錯誤?
(A)購入無形資產,應以淨變現價值入帳
(B)無形資產自行發展取得者,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C)具有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應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
(D)無形資產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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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3), B(107), C(25), D(109), E(0) #302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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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033
(A) 購入無形資產,應以淨變現價值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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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176
商業登記法 第21條

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及商譽,包括:

一、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指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商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之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電腦軟體等。

二、商譽:指自企業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
具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應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商譽及無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得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或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認列至損益。但發展支出符合資產認列條件者,得列為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無形資產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予揭露

商業登記法 第24條

第 24 條
商業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跡象;若資產之帳面金額大於可回收金額時,應認列減損損失。

當有證據顯示除商譽及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以外之資產於以前期間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時,資產帳面金額應予迴轉,迴轉金額應認列至當期利益。但迴轉後金額不得超過該資產若未於以前年度認列減損損失所決定之帳面金額。

已辦理資產重估者,發生減損時,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認列至當期損失。減損損失迴轉時,於原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至當期利益;如有餘額,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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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1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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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商業會計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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