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餐廳老闆甲看見乞丐乙因飢餓而昏倒於餐廳門口,因有礙觀瞻,於是拿了大紙箱將乙覆蓋住,使乙不易被
人發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屬遺棄行為
(B)乙並非無自救力之人
(C)甲對乙有社會連帶之保護義務
(D)甲之行為係以不作為方式遺棄
統計: A(3258), B(950), C(460), D(1380), E(0) #2455835
詳解 (共 10 筆)
遺棄行為可分為積極將被害人移至他處的遺棄和消極離去不顧被害人的遺棄。因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無保護之責任,故遺棄行為應只限於積極地將被害人移至他處,使其無法獲得援助。
題目中餐廳老闆甲的客觀行為拿了大紙箱將乙覆蓋住,導致乞丐乙不易被發現,使其無法獲得援助
縱未變更處所而僅將原處所與外界之溝通管道予以遮斷,致該無自救能力之人無從獲得其他外來保護或救助之行為,仍屬積極棄置之遺棄行為
我國並未如同德國課予一般人對無自救力之人的救治義務,因此路過並不會構成遺棄罪。
但本題老闆將乞丐蓋住之行為,已經是一個積極遺棄行為。
拿了大紙箱將乙覆蓋住 - 作為的方式
遺棄之行為
遺棄行為可分為積極將被害人移至他處的遺棄和消極離去不顧被害人的遺棄。因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無保護之責任,故遺棄行為應只限於積極地將被害人移至他處,使其無法獲得援助。
危及生命
行為人之遺棄行為必須使無自救能力之人生命陷於危險狀態始足當之。
被害人須是無自救能力之人
按最高法院32上字第2497號判例之意旨,無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殘廢,而無法排除對於自己生命所構成之危險,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維持其生命之人。即因欠缺自己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者。
遺棄之故意
故意係主觀上要件,包括對於被害人係無自救能力之人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將被害人移至他處使其生命遭受危險之心態。具備上述之要件後,使被害人陷於受傷或死亡之危險即構成刑法第293條第1項之無義務之遺棄罪,倘因行為人之遺棄行為造成被害人有死亡結果,則應論處同條第二項前段之加重結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致重傷(刑法第10條),則依同條第二項後段之加重結果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問乞丐餓昏關餐廳老闆什麼事??
丟了一千元下去,乙馬上就活跳跳的離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