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學習低成就者須接受補救教學,依據教育部最新的規定,下列何者是學習低成就?
1.參加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計畫學校,其學生經評量系統標準化測驗結果,百分等級未達百分之35 者。
2.未參加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計畫學校,「都會地區」(指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以單一學科班級成績後百分之25。
3.未參加攜手計畫課後扶助篩選追蹤輔導轉銜試辦計畫學校,「非都會地區」以單一學科班級成績後百分之35 為指標。
(A)只有1.
(B)只有1.2.
(C)只有2.3.
(D)1.2.3.都是
統計: A(475), B(504), C(386), D(2285), E(0) #611965
詳解 (共 5 筆)
實施對象:
(一)一般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一般扶助學校)
1、一至六年級學生:兼具學習低成就及身分弱勢二項條件者。
(1)學習低成就條件:
j一年級新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屬學習低成就者。但
人數以不超過就讀班級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k二至六年級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
科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2)身分弱勢條件:
j原住民學生。
k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l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m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女。
n隔代教養及失功能(包括單親)之家庭子女。
o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認定受輔可提升該學生學業成就且不影響其他受輔學生之學習者)。
p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弱勢國民
小學學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七至九年級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
科目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二)特定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特定扶助學校)
1、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國民中小學。
3、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4、國中基測或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
(1)一零二年度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十之人數占報考人數之比率之學校,比率如下:
j報考人數十五人以下,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五人以上之學校。
k報考人數十六人至五十人,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學校。
l報考人數五十一人以上,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之學校。
(2)一零三年度起,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
考科中,有三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5、特定扶助學校,經學校評估得改採一般扶助學校方式辦理,惟僅能擇一申請辦理。
http://priori.moe.gov.tw/index.php?mod=about/index/content/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