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下列何種票據,發票人不得在票據上記載指定之到期日?
(A)本票
(B)支票
(C)匯票
(D)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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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66), C(5), D(59), E(0) #2897312
統計: A(6), B(366), C(5), D(59), E(0) #2897312
詳解 (共 3 筆)
#6063925
票據法 125條
1.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支票屬於支付工具,限於見票即付,故不需要記載到期日、利息與利率。
2.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3.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4.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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