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內所屬單位?
(A)民事廳
(B)書記廳
(C)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D)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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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88), C(151), D(15), E(0) #195092

詳解 (共 7 筆)

#901438
司法院組織法第10-1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書記處,掌理左列事項…… (以下省略)
第11條司法院設左列各廳: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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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78
最高法院內設書記廳,為何非司法院內所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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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364
感覺好像考的太超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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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9538
(A)民事廳(X;司法院內所屬單位)
(B)書記廳(O;非司法院內所屬單位。補充:憲法法庭書記廳為院內所屬單位。書記廳為最高法院所設)
(C)行政訴訟及懲戒廳(X;司法院內所屬單位)
(D)刑事廳(X;司法院內所屬單位)

司法院組織法 第 9 條 (各廳、處之設置)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法院組織法 第 52 條 (書記廳)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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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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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45

請問,最高法院內設書記廳,為何非司法院內所屬單位?

不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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